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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20 16:11   

  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工作,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的正确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案件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的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及时移送、协调、联系,相关办案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具体业务。

  第二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本院办理业务,应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登记卡》,并提交下列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查验后,移交相关业务部门:

  1、辩护人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本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本院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第三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查询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并及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条 第五条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制作书面通知书,同时提前半个工作日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由案件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本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中心及时安排,由相关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阅卷时间,同时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将阅卷时间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将阅卷时间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必须在指定的阅卷室内进行。办案部门应在预约阅卷时间将案卷材料送到阅卷室,并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办理案卷材料交接手续。阅卷完成后,案件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到阅卷室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取回案卷材料。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协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处理。

  第八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或申请本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应当收集、调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收集、调取手续;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由案件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本院提出申请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办案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由案件管理中心通知辩护律师。

  第十条 在本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或检举立功等材料,告知本院的, 案件管理中心应当负责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在本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向本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负责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提前半个工作日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由案件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本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并将听取意见时间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将听取意见时间告知辩护人。办案部门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听取意见工作,并在办理完毕后立即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第十三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本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