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本市湖里区经营某餐厅期间,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6只用于出售谋利,并雇佣被告人林某丙负责联系购买、验收、称重;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加工。其中,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穿山甲5只;向另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购买穿山甲1只放于餐厅待售。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主动至厦门森林公安局投案。2011年9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厦门火车站广场被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归案。
处理情况: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