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理论调研
如何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发布时间:2022-07-13 17:15   
 如何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黄程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落实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宽严相济等方面显示出了其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并运用好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关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撰写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义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法庭审理适用的程序所签署的法律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新生文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协议,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具结悔过”,了解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代表的意义,有利于准确把握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关键。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志性法律文书,这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几种法定情形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有承认检察机关指控之罪的“认罪”、接受检察机关建议之罚的“认罚”,还包括获得“从宽”处理机会三部分内容。可以说检察机关是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方式确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果,其意义就如同判决书之于审判制度。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是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与否的决定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即使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意愿,侦查人员只需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在侦查程序终结以后随案移送即可,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三是《意见》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的职责,当中包含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量刑建议调整和对诉讼程序的适用转换,同样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能由检察机关撰写,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认罪认罚程序启动的标志。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具有契约性质的法律文书。学界中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主要有“书证说”、“供述说”、“自认说”及“契约说”四种意见。“书证说”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其内容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可作为书证使用;“供述说”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性质相同,应认为是一种供述;“自认说”则主张,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对犯罪行为的自认;而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结具书是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虽然根据我国国情,认罪认罚结具书签署过程中的协商程度与 “辩诉交易”有着本质区别,但其已经是具备契约性质的文书。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对证明标准的降低,我国立法上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仍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更大的意义在于因认罪认罚而带来的量刑“从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得到从宽处理的体现,是控辩双方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协商形成合意的结果,具有契约性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具结书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则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权利知悉、认罪认罚内容、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声明以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证明。具体来说,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表述方式与起诉书的被告人情况基本一致,但在住所上只要求填入户籍地信息。权利知悉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声明以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证明则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保证。认罪认罚内容则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撰写的灵魂所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关键要素

认罪认罚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审判程序适用类型四部分。如果说认罪认罚内容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点,那么认罪认罚内容中的犯罪事实表述则是重中之重。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意见》第三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有别于不要求证据查明的英美法系辩诉协商,因此我们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仍应遵循《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要素,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造成后果对犯罪事实进行叙写,同时也应将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写明在内,此举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定性的“认罪”和对量刑建议“认罚”的接受,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关于量刑建议部分,包括提起公诉和相对不起诉两部分。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于精准量刑这一要求,表面上只是确定刑的提出,而实际上是要求承办人必须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量刑考量、把握从宽幅度,对量刑进行精细化计算为背景;相对不起诉部分,除写明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外,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自愿性的角度出发,亦可写明不起诉理由。审判程序的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可以适用的审判程序,同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选择的审判程序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后确定,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三、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注意事项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可相对简要,但应尽量与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保持一致,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同时避免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另外,由于起诉书的表述对于法言法语的要求及措辞的精确度更高,如一味的保持二者一致,难以体现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契约性质,为此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可采用适当提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方式进行表述,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体现认罪认罚的协商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理解。

(二)附条件量刑建议应注意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以确保量刑的准确性、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如在有被害人且审查起诉阶段未赔偿谅解的案件中,对审判阶段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谅解或仅有赔偿未取得谅解等情况进行区分、在有违法所得尚未退出的案件中,对审判阶段部分退赃或全部退赃进行区分,分别提出具体预期刑期。

(三)有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意见》第十八条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例外,但仍应当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将听取意见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模板基础上,应根据《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增加法定代表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在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