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运用“枫桥经验”参与
互联网金融治理路径探析
--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为例
厦门市区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林丽玉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的加速融合,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和法律真空,自贸区内一系列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举措在促进企业注册、投资、贸易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本文在分析厦门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改革的概况及特点,应当重点防范的犯罪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背景下金融创新检察保护的困境,并对检察环节运用“枫桥经验”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字:枫桥经验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检察保护
一、互联网+背景下厦门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概况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的加速融合,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股权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等六类。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将“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厦门自贸区,在总体方案中提出的91项试点任务清单中三分之一与金融改革有关,并将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从具体的政策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抓住对台特色,扩大海峡两岸金融合作。
厦门自贸区坚持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积极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例如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为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更加便利、优惠、开放的对台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等。
(二)注重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促进便利化措施改革。
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改革。例如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内容。二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和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例如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允许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等内容。三是实行外汇政策便利化措施。例如简化自贸试验区内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内容。
(三)注重金融业开放创新,促进发展现代化金融业。
例如,探索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促进在厦建设第三方支付机构集聚地;探索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销售人民币资产或理财产品等;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推进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等内容。
二、互联网+背景下厦门自贸区金融改革应当重点防范的犯罪风险
(一)洗钱犯罪风险。
从国际经验看,预防洗钱犯罪是所有自由贸易区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联合国毒品控制和防止罪案办公室的一项研究指出,一个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理想的离岸金融中心必须具备多项特征,其中便包括以下几项:方便即时注册成立公司;出色的电子化沟通方式;对金融服务有高度的经济依赖性;地理位置的优势,方便与富有地区的商务往来。鉴于此,厦门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改革所带来的洗钱风险不容小觑:一方面区内金融改革着力通过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政策的便利化、简化行政程序等措施,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集团洗钱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洗钱犯罪本身专业程度很高、没有直接的个人受害人,区内境内外资金汇划和兑换的便利方便犯罪分子从境内迅速转移赃款至境外,而厦门自贸区成立不久,监管水平不高,无法追踪层次复杂的交易,尚未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库,这些都将造成监管和打击的滞后性。从具体的金融创新政策来看,以厦门自贸区目前正在探索建设第三方支付机构集聚地为例,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隐含的洗钱风险点就包括:利用虚假交易、第三方支付机构积聚的数量可观的资金池、不记名的非法注资、网络病毒等因素进行洗钱。
(二)非法集资犯罪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个罪名的统称。其中,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主要是前四种罪名。截至 2015 年底,检察机关突出办理惩治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行为,起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依法查处“e 租宝”等重大非法集资平台,所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7.8 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为 87.6 亿元。假借经济热点、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举措将在未来几年内成为一个新名词和新概念,极具吸引力,易使群众产生兴趣、放松警惕。同时厦门更面临着民营企业众多,整体的信用环境偏差,在自贸区内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针对第三方金融产品的推广或是开展各类金融业开放创新,也可能面临投资者进入门槛低,平台信用标准和信用体系未同步,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形成信贷资金池等现象,可能出现旁氏骗局等非法集资诈骗。
(三)其他诈骗类犯罪。
一是利用盗取信息或网络病毒实施诈骗。在目前第三方支付广为运用而又存在安全性较差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大数据盗取、收买用户信息,或通过传播病毒、伪造钓鱼网站等引诱上当的方式,诱骗用户自己划转资金或盗取用户的账户密码划转资金。二是是利用贷款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可能利用 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资质、信息真伪及资金使用,普遍缺乏有效的审核和跟踪监管机制,信用审核不严等漏洞,通过伪造个人信息等方式骗取借款,然后携款潜逃。三是利用线上交易实施诈骗。自贸区为跨境电商打造了重要的平台,但采用线上交易更容易诱发金融欺诈,可能出现在交易过程中恶意欺诈对方、骗取财物,实施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
(四)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犯罪风险。
一般情况下,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公民的个人信息较难泄漏。但也有部分从业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同时部分网站存在极大安全漏洞,加上日常运营管理不到位,造成网站上较多客户信息泄露。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公民个人信息对自身金融安全影响正在加大。目前,全国由银行卡号码、手机号码泄露导致账户资金被转移事件已发生多起。同时,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
三、互联网+背景下检察环节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困境
(一)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为检察机关有效应对犯罪带来了困难。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对于涉嫌犯罪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按照传统金融犯罪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比较严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单独或联合颁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纪要、规定、通知、解释和意见对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成为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这一系列纪要、规定、通知、解释和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正加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但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总体上还是存在着缺失、滞后和不完善、法律层级低等问题。
(二)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为检察机关确定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边界带来了困难。
自贸区是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改革的前沿,必然带来与现有法律规制的适用与冲突,作为执法者,维护自贸区金融秩序稳定,既要落实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更需谨慎追责, 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避免阻碍金融创新与改革,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而金融交易的多样性,金融“混合案”的刑民交织,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性质的难以界定,这都给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和统一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为检察机关参与前端监控和犯罪预防带来了困难。
自贸区内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其自身特殊性,要想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仅仅依靠打击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主动、精准、有效的前端监控和犯罪预防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参与金融领域的前端监管和犯罪预防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更需要具有经济、金融行业规则与相关经济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而在基层检察院中,大多数办案人员都为法律专业毕业,对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金融知识都比较匮乏,办案能力较弱。
(四)案件的敏感性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
一是厦门自贸区本身的敏感性。厦门自贸区以“两岸经贸合作”为定位,2016年年初台湾大选,民进党主席蔡英文的当选为两岸关系带来了负面效果,此时自贸区内发生的大型案件更容易受到关注,甚至成为媒体的炒作对象。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不仅可能会对自贸区改革创新工作增加阻力,更可能对两岸的经贸交往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处理案件将承担更大压力。二是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涉众性。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例,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波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经常出现受害人群体到公检法机关上访,讨说法、要赔偿等情况,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人群释法说理、情绪安抚的工作。三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跨国趋势而引发的追赃难。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一种全球化的趋势,自贸区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供便利的政策也往往被犯罪人员所利用,犯罪人员在境内骗得财产后迅速通过网络转移出境,给案发后的追赃行动带来极大的困难,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往往得不到赔偿,很难做到“案结事了”,更加剧了案件的维稳压力。
(五)犯罪后果的超地域性为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行为人、被害人、行为发生地往往都是天差地别,甚至遍及全球。例如,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通过线上来完成信息填写、网上开户、交易结算等业务,这使得传统的“主要犯罪地”和“被告人所在地”刑事管辖原则受到挑战。二是网络犯罪的蔓延性或者是分散性使得犯罪结果遍布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部分网络金融犯罪相关行为涉及人群数量极多,导致各地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争议。三是由于涉及人群众多,也显著增强了侦查取证以及证据链条完善的难度,无论由任一地的检察机关单独进行管辖对全案的整体掌握都困难极大。
(六)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为证据的使用与采纳带来了困难。
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已成为定罪的关键。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抽象性、易删改性、易复制性等缺陷,在实践中只能通过程序性方式予以弥补。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类型、涉及网络的案件管辖、初查程序、异地取证程序、远程视频程序、电子证据固定程序等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但基于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相比于一般的网络犯罪在电子数据方面存在着数据量更大,内容更复杂,对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的使用与采纳,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从而符合刑事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的证据要求,更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把握与完善。
四、检察环节运用“枫桥经验”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探析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大力弘扬“枫桥经验”,整合力量资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一)基于坚持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多角度结合处理自贸区内互联网金融案件。
自贸区建设初期需要检察机关淡化打击惩治理念,强化服务保障功能。要科学把握好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和全力支持改革的关系,从宽容谦抑的执法理念出发,严格把握办案尺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犯罪之实的,以及贪利性强、危害性大、金额巨大的金融犯罪,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但是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因执行政策偏差而引发的犯罪,需要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多角度结合处理,适应和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在具体实践中,可在法定框架内积极探索自贸区内互联网金融犯罪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的宽缓处理方式,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实现减轻矛盾,矫正犯罪,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的多赢的局面。
(二)基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发挥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作用。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营造一个环境,完善行业自律体系、IT和信用体系、合作监管体系以及法律法规体系。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互联网金融与相关法律调整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适用变化做及时研究,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为上级检察机关规范金融犯罪的办理标准,确保所用法律的准确性和统一口径提供参考。例如,可跟踪自贸区金融改革进程,及时对金融改革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适用变化进行研究,为上级检察机关出台明确的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意见,统一各类案件处理尺度提供参考。同时还可以建立金融法律政策研究机制,通过个案和类案研究,加强金融犯罪的情况分析、预测研究和经验总结,从而挖掘金融犯罪的规律、制度风险和管理漏洞,为金融监管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建设。
(三)基于完善前端监控的角度,建立健全自贸区内金融检察联动机制。
加强与海关、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形成自贸区内金融检察联动机制。一是建立联络人和联席会议机制。指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人,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日常沟通等方式,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提升防范打击效能,在制定行政创新举措过程中邀请司法机关人员参加,便于司法机关紧跟自贸区创新形势,及时采取预防犯罪措施。二是建立执法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通报金融违法犯罪的动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线索,便于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三是纠纷预警沟通、协调调查机制。对于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重大犯罪,可及时通过联系会议平台,沟通信息,会商矛盾化解的适当方案,对于一些重大案件,还可以根据需要临时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协调各部门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对内统一思想与口径,对外协调做好减损工作,平息矛盾。四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协作方发现超越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活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形成高效的打击犯罪的协作机制。
(四)基于强化犯罪预防的角度,充分发挥金融检察预防职能。
一方面,通过宣传可震慑企图实施犯罪相关行为者,提升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可举办相关的犯罪预防宣传进自贸区、进社区、进写字楼、进银行、进企业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数字化宣教平台,揭露该类犯罪的欺骗手法、特点和鉴别方法,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经济、金融监管部门违法行为,及时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其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并及时向党委、政府部门提供风险研判报告,加强社会管理,形成预防、管理合力。
(五)基于强化队伍建设的角度,大力培养金融检察专业人才。
自贸区内金融案件本身专业化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自贸区检察室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提高查办金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可通过多种方式培养金融检察专业人才:招录有经济、金融、经济法、计算机背景的毕业生充实金融检察人才;鼓励在职检察干警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改变原有单一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由行政执法机关就主管专业领域对司法机关干警进行培训,促进司法人员对金融、财会、自贸区建设等有深入了解;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基层司法机关的指导监督,统一执法理念与法律认识。